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4937
纳税人名称 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二 罚 〔2023〕 26 号
案件名称 淄博***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开发淄川“**新城”项目中共取得四宗土地,取得方式:招拍挂和出让协议方式,分别是:1.宗地面积17,838.97平方米,宗地坐落:淄川区将军路以南、樊家窝村耕地以东;2.宗地面积12,249.53平方米,宗地坐落:淄川区将军头耕地以南,樊家窝村耕地以东;3.宗地面积61,784.32平方米,宗地坐落:淄川区樊家窝村居民点以西,已征国有土地以南;4.宗地面积4,880.84平方米,宗地坐落:樊家窝村建设用地以西、水岸新城项目一期以南。经核实,截止2022年12月,你单位上述土地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202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3,251,049.12元。(二)房产税你单位沿河路南首办公室、售楼处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以上房屋应补缴2021年-2022年房产税合计2,653.41元。你单位篮球场、游泳馆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单位以上房屋应补缴2021年-2022年房产税合计2,714.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18年4月-2022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87,471.81元,房产税5,368.01元
处罚结果 处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46,419.97元;对你单位2012年-2018年3月期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23-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