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种情形
1、异地施工预缴
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
四、案例分析
1、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 案例资料[1]:山东省青岛市某建筑公司2019年12月在江苏省承包了一个项目,2020年1月,山东建筑公司该项目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030万元,支付劳务分包款309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所在地为地级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2%。 (1)若该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含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则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如下: 应预缴增值税=(1030-309)/(1+3%)*3%=21(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7%=1.4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1*3%=0.63(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1*2%=0.42(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1万元 (预交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7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6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4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52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2.52万元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7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6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42万元 税务申报填写如下图:
(2)若该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如下:
应预缴增值税=(1030-309)/(1+9%)*2%=13.23(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7%=0.93(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3.23*3%=0.40(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23*2%=0.26(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预交增值税 13.23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93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40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82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1.59万元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93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40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6万元
税务申报填写请参考图2。
2、工程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 案例资料[2]: 江西省南昌市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019年6月收预收工程款(备料款)100万元,当月支付分包款5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2%。 (1)若该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如下: 应预缴税款=(100-50)/(1+3%)*3%=1.46(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6*7%=0.1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6*3%=0.04(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6*2%=0.03(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 1.46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10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4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3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0.17万元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10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4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3万元 税务申报填写请参考图2。 (2)若该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如下: 应预缴增值税=(100-50)/(1+9%)×2%=0.92(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92*7%=0.06(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0.92*3%=0.03(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0.92*2%=0.02(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预交增值税 0.92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06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0.11万元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06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万元 税务申报填写请参考图2。
五、注意事项
(1)扣除金额为含税金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给总包方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5)纳税人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在次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增值税时应区分项目分别抵减。 六、补充事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交增值税。 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暂停预缴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适用,但不一定必须要使用一般计税方法。 (2)一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跨县市区的不执行暂停预缴。 (3)暂停预缴中的“差额较大”目前政策上还没有给出具体标准与范围。 (4)暂停预缴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不是无限期。 七、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局[201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