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 90337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190543013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16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7月19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0号之二101房,生产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金雁里10号首层、二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骏御华庭”实际销售价格与司法拍卖成交价不一致,交易差额通过POS机收讫,于2019年12月实现差额含税收入541,660.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515,866.67元。根据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你单位税收申报明细显示,上述业务的交易差额你单位至检查日止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另外,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按规定进行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对经司法拍卖成功的6套房屋(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骏御华庭A1802、A2005、A2101、A2104、A2105、A2106)销售收入共9,423,742.86元(其中2019年度515,866.67元,2020年度8,907,876.19元)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因民事纠纷,无法提供检查所属期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刘学军提供的骏御华庭A2101房认购协议、收据、POS机刷卡单;2.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提供的POS机资金交易明细;3.对刘学军的现场笔录;4.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查询的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明细记录等;5.对张先勇的询问笔录;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点第(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纳税的不含税售房收入515,866.67元,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追征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增值税25,793.33元。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5,793.33元,应按7%的税率计算,追征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5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5,793.33元,应按3%征收率计算,追征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773.80元。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5,793.33元,应按2%征收率计算,追征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15.87元。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
你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骏御华庭”已于2017年3月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纳税的不含税售房收入515,866.67元,应按“普通住宅(尾盘)”品目,依核定征收率5.26%计算,追征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土地增值税27,134.59元。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你单位无法提供检查所属期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应税收入额及“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你单位2019年度应税收入额515,866.67元,按10%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51,586.6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1,586.67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元;
2.你单位2020年度应税收入额8,907,876.19元,按10%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890,787.6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90,787.62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5,793.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53元、土地增值税27,134.5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