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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非人防车位与人防车位销售该如何进行土增清算,两个省的答案给我们启示!

发布时间:2021-12-29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113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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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两则针对房地产企业车位销售相关税费的问题的官方回答受到普遍关注,重要内容如下:

安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非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时,车位应作为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否则,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情况。

内蒙古:1.地下无产权车位(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地下无产权车位(人防)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原文如下:

安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非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时,非人防车位是否应并入非普通住宅予以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

根据我省《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如贵公司选择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政策,则应单独计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车位作为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否则,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情况。

内蒙古: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4〕159号)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

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文章来源:财税 日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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