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合同签订的是包工包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算和发票开具,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不能采用“甲供材”的简易计税方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只能开具9%的建筑施工服务的发票,而不能开具3%的发票。
作为业主(甲方)也是可以给项目购买原材料的,在购买材料时应作为“工程物资”核算,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至于跟承包方(乙方)的结算,双方会根据工程造价、现场工程量查验与监理以及承包协议,甚至后期的工程审计结果等,进行结算,甲方购买的原材料不会重复计算进工程款中的。
所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包工包料”条款,主要目的在于甲方需要乙方开具9%的发票(且要求是专票),避免出现“甲供材”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双方产生争议。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乙方不想垫资或少垫资,因此在合同虽然签订为乙方包工包料的情形下,也可以约定某些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因此,甲方购买原材料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进: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工程施工领料: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支付乙方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工程竣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文章来源:彭怀文 轻松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