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645号
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4〕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6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4〕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4〕53号
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某号中央商务区办公楼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在与秦陇苗木的业务中,实际支付11,455,681.32元,却列支成本14,460,00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3,004,318.68元。
(二)你单位在与江苏茂盛的业务中,在同一编号下制作两张记账凭证,差额123,123,400.9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123,123,400.90元。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各税费的申报表,证实你单位的做账及申报纳税情况。
(2)秦陇施工情况说明、结算表、与秦陇签订合同3份、秦陇开具发票明细、付款秦陇明细、与秦陇业务记账凭证、付款流水回单、发票及房屋抵账协议,证实你单位与甘肃秦陇的业务、付款及列支成本情况。
(3)江苏茂盛情况说明、付款江苏茂盛明细、江苏茂盛开具发票明细、与江苏茂盛业务记账凭证、付款流水回单、发票、供应商明细账-代付水费、电费、与江苏茂盛签订合同、协议书、关于凭证0013情况说明3份、问题凭证及发票,证实你单位与江苏茂盛的业务、付款及列支成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拟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0.5倍罚款,共计10,326,899.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文章来源:亿海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