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
所谓改建支出是指改变不动产的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
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不符合改建支出的达到一定标准的修理支出;
除上述两项支出外,则属于一般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二、不动产改建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一、 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该条同时规定,
1、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2、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
第二、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不动产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其发生的改建支出,
1、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2、不延长使用年限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其支出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三、不动产大修理支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
四、 除上述不动产后续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之外,其他装修费用支出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则可以在发生当期作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