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以房抵工程款有三类情形:直接抵给债权人、抵给债权人的债权人和抵给第三人。
设定:A = 房企(债务人,欠工程款)、B = 施工方(债权人)、C=B 的债权人、D = 无关联第三人。
以下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税法本质 = 销售不动产 + 清偿债务
1.以房抵工程款,无论过户给谁、是否中间过户,A 均按 “销售不动产”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税(≠账面债权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有偿转让不动产(取得经济利益 = 抵减工程款);国税发〔2009〕31 号:房企以开发产品抵债,视同销售、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计税基数:房屋公允价值(市场价),不是抵账债权金额;差额(债权≠公允价)作债务重组损益。
?必备资料:抵债协议 / 三方抹账协议、工程款结算单、商品房合同、公允价证明、发票流一致。
二、通用税种(A 房企)
?增值税:一般计税 9%、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5%;按公允价算销项,向最终受票方开票。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 成本,差额计入所得;债务重组利得 / 损失计入损益。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不动产确认收入,预缴 + 清算。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受让人(B/C/D):契税、印花税。
三、场景 1:A 直接抵给债权人 B(A→B,过户到 B)
1.税务处理
?A:视同销售不动产,缴增值税、土增、所得税、印花税;开票给 B(9% 专票),取得B开具的建筑服务进项发票,可抵扣。
?B:工程款已确认建筑服务收入,开票给A(9% 专),取得房产进项发票,可抵扣;缴契税、印花税;债权与房产公允差 = 债务重组损益。
2.会计分录
A(房企)
借:应付账款—B(工程款,账面)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公允价 / 1.09)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公允< 应付,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开发产品成本)
贷:开发产品
B(施工方)
确认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A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房抵债、过户:
借:固定资产(公允 + 契税、印花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债权 > 公允,损失)
贷:应收账款—A
应交税费— 应交契税 、印花税
四、场景 2:A 抵给 B 的债权人 C(三方协议:B欠C款,B把应收A的债权转让给C,A把房抵给C)
1.税务处理
?A:仍视同销售不动产,按公允价值计税、开票给 C;只做一次销售、一次过户、避免 B 二次过户(二次税费);取得B开具的建筑服务进项发票,可抵扣。
?B:不取得房产、不过户、不缴不动产转让税费;本质:应收 A 债权→不动产公允价值抵应付 C 债务;确认工程款收入、开建筑服务发票给 A;债权和房产公允价值差额 = 债务重组损益。
?C:取得房产、抵应收 B 的款;取得 A 不动产进项发票,可抵扣;缴契税、印花税。
2.会计分录
A(房企)
借:应付账款—B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 / 1.09)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公允< 应付,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B(施工方)
确认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A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债:
借:应付账款—C
营业外支出 (债权 > 公允,损失)
贷:应收账款—A
C(B 的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公允 + 契税、印花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B
应交税费— 应交契税 、印花税
五、场景 3:A 抵给无关联第三人 D(A→D,B 指定直接过户 D,D 向B付房款冲抵A欠 B 的工程款)
1.税务处理
?A:视同销售、公允价值计税、开票给 D、一次过户、无二次税;取得B开具的建筑服务进项发票,可抵扣。
?B:不持有房产、不缴不动产转让税;应收 A 工程款→转为应收 D 房款;开建筑发票给 A;债权和房产公允价值差额 = 重组损益。
?D:买房、缴契税、印花税、取得房产进项发票,可抵扣。
2.会计分录
A(房企)
借:应付账款—B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 / 1.09)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公允< 应付,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B(施工方)
确认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A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债:
借:其他应收款—D
营业外支出(债权 > 公允,损失))
贷:应收账款—A
D(第三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B
应交税费— 应交契税 、印花税
六、注意事项
1.计税依据≠抵账金额:必须按房屋市场公允价值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补税。
2.发票链条:A→最终产权人(B/C/D)开不动产销售发票;B→A 开建筑服务发票,四流一致、真实债权债务。
3.不要做“只冲往来、不开票、不确认收入”,易被认定隐匿收入、补税罚款。
4.债务重组损失:需完整证据(协议、公允价、结算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合规备查。
文章来源:jchunguang 老姜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