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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地下车位已开发票未过户,成本能一次性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2-06-06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255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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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A开发商将一栋房子卖给企业B,但是由于政府限制,B在收房两年之后才能办理房产证,请问在B收房至办证的这两年内,这栋房子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谁承担,在没有不动产证书编号的情况下如何录入税源进行申报?

2、现行政策允许地下车位在未过户但签订了20年长租合同的情况下纳入土增税清算范围扣除其建造成本,开发商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给客户,请问在地下车位未过户但开具了不动产转让发票的情况下,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开发商能否像出售地上房产那样将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一次性扣除?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5-31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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