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前提必须:一是已实际发生。由于真实发生原则是准则,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被允许。二是接受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必须索取发票。即便是估价入账,也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房地产企业属于很特殊的行业,房地产企业汇算时,对以下三种情形凡是已经发生或未来必须发生,即使没有实际支付或者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预提计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