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破产税收债权截止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由此可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内,税款、滞纳金计算到法院裁定破产申请之日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年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假如破产裁定下达破产申请日为8月10日,则申报税收债权应截止到8月10日。该欠税优先普通债务清偿,但对滞纳金列入普通债务清偿顺序。
其次,破产清算期间的房、土两税是否缴纳要区分情况。破产企业只要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就会产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减免税,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规定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即继续使用的,比如出租的房产,仍应缴纳房、土两税。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税收属于新生税收,属于“共益债务”范畴,应当从破产收入中优先受偿。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