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视同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出借方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无同类贷款的,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也是关联企业之一,但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过去集团公司必须依法办理集团登记,而现行政策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集团公司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集团”或者“(集团)”的字样,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成员名单中,企业就可以享受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也是可以参照集团企业免增值税。
文章来源:黄时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