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若需分配抵扣,税务系统应如何填列?
青岛市税务局2019-01-1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若需分配抵扣,当期认证的进项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7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