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房地产公司开发“B花园项目”,与C建筑工程公司发生工程款1500万元,竣工结算时,A房地产公司以10套房产抵C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项1500万元,那么,A房地产公司10套房产及与C建筑工程公司发生的工程款15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呢?(注:10套房产的市场价为1500万元,B花园项目为老项目)?
【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2.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政策分析】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分析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所以,A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工程款,其行为为将房产销售给C建筑工程公司,其应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有两个因素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是收入确认方面,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扣除项目方面,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若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因B花园项目为老项目,所以A房地产公司收到C建筑工程公司的发票不在销项中抵款,其1500万元工程款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中。?
综上所述,以房抵债应按国税发[2009]91号、财税[2016]43号的规定确认1,428.57万元的收入及1,500.00万元的扣除项。
文章来源:中韬华益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