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二期计息支付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0%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一年内支付剩余50%土地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我司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取得国土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票内容名称为“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分期付”,请问该笔分期支付利息能否计入项目公司土地成本,在一般计税征收模式下,在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2021-05-1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问题所述情况,如果是属于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则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而承担相应的利息,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暂允许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请提供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