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企业中经营过程中,涉及旧房转让的情形越来越多,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何为旧房;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计税方法有如下三种:
一、 评估价格扣除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评估费不得扣除)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评估费不得扣除)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评估费不得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如下:
1、 计算评估价格:不能提供发票同时也不符合核定征收办法的,可采用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 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 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 依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
5、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二、 发票金额扣除法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
这里所说的“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的规定:取得营改增前营业税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取得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取得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三、 核定征收扣除法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文章来源:中道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