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的金额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掌握和控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非常重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相关内容。
01、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
营改增前后,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的变化(建筑工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国税函【2010】 220号: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02、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03、装修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实务中不同情况的处理:
(1)如果用商品房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2)如果在商品房之外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3)如果企业装修精装房,其装修支出也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04、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可以预提的成本费用: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05、质保金
国税函【2010】22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06、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土增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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