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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互换,不能按照互换价格的差额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3-12-01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099 0 相关税种: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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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互换相关契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4.分析总结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进行互换(包括以地换房、以房换地)的情形,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以互换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的范围。

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

【问题内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27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

文章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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