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车库属于不动产中房地产的一部分,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权利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购买没有产权的车库不能进行物权登记。
根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这里的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因此,购买无产权的车位不存在缴纳契税。
在实务中,有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也就是说,房屋与地下车库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因为价格无法区分,应当按照房屋的同一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反之,如果房屋与地下车库为不同单位元的,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契税。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