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等文件)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总包简易计税分包能简易吗?(分包方是一般纳税人)
没有明确规定总包简易计税分包就一定能简易,需要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总包属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肯定也是“清包工方式”,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总包属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因分包是单独工程项目,总包方变成分包项目中的甲方了,也就是说分包工程属于“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总承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或者“清包工方式”,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总包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一个施工许可证,也就是分包施工和总包施工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要按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