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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混用不能全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3-07-18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485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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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只有专门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则不能抵扣;反之购入的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即混用的情况下,不用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一律全额抵扣。但这儿适用范围是“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那么对自建的不动产混用的情况下能都全额抵扣?自建不动产,如果外包建设不动产,那购买的是“建筑服务”;如果自行建设,那购买材料,就是“购买货物”。无论如何,皆非“购入不动产”,因此并不适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需要说明的是原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营业税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就是说,不动产分期抵扣是包括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抵扣上,不动产混用即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等,仅限于“购入”的不动产,与不动产分期抵扣是两码事。

文章来源:  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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