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面车位如果是没有产权的,只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划定的,这些车位不属于开发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可以管理并收取费用,不涉及房产税。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就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业主通过买卖的方式拥有自己的车位,不用交停车费,但是,依然要向物业缴纳车辆看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收取车辆看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也不涉及房产税。
地下停车位未销售的部分,租金收益归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就涉及房产税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代为收取的租金,应当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公司。
文章来源:智慧源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