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竞得一块土地,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建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向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的房产如何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根据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将学校建成后无偿向教育局移交,用于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因此根据36号文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无偿移交相应进项税是否转出?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中,没有对“不征税项目”是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做出规定。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无偿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当注意: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要进行合理分摊。因此,对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应当在开发项目各清算分期之间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合理分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四、教育部门受赠房产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免征契税。其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同样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