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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只填了工程地址没填项目名称,税务机关不让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3-08-10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1373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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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7年的工程发票的票面上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太规范,将工程名称信息未在备注栏填写,而填写在了“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如“XX项目XX工程”,(与工程合同上的内容一致),备注栏填写了正确的“项目地址”。现税务机关做2017年检查时,认为票据不规范,不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此种情况的发票,是否可用?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宁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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