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需要作纳税调整吗?
母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发展,常年向子公司无偿提供流动资金1500万元,不收取任何利息。近期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企业对此部分无偿提供的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笔者的理解是:无偿提供资金,母公司未确认利息收入,子公司也未确认利息支出,总体上不会导致少缴所得税。
问题: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规定?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主要是基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的关联方,高税负的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的企业,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形需要作纳税调整。如果总体上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则无须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不应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为了避免各地之间开展转让定价相应调整谈判,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负与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负是指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所得总额的比例。两家税率相同的关联企业,比如母公司盈利,子公司亏损,会导致税负不同。但即使子公司承担了应付给母公司的利息加大了亏损,也可以在次年获得弥补,这种情形也应理解为“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无须作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 作者:高金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