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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行业全电发票上已经有了项目名称及地点信息,备注栏中是否仍需备注项目名称及地点?备注栏可否不用重复备注?

发布时间:2023-09-25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492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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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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