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员工张某因家庭发生突发状况,公司处于人道向张某借款10万元。但后期该员工离职,所借款项已无法收回。
请问,企业向员工个人借款发生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非经营性债权相对于经营性债权而言,经营性债权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应收其他应收账款等。
因此,公司将款项借给本企业员工用于个人支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借款不能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