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笔者在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原创文章(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文章发出后很多财税圈内朋友给与了肯定,也提出了几个问题,最引人深思的一个问题是:134号文件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指的是什么?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笔者调阅了大量资料,得出了一个基本判断:134号文件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一级土地开发成本的构成部分,与二级开发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一个概念。
一、134号文件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都说了些什么?
财税2004年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从134号文件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契税计税价格包含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而不是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无论是协议出让还是竞价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都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对价的一部分。
二、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核算那些内容?
笔者在国家层面没有找到相关具体规定,找到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都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费列入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内容。一级土地开发的目的是将生地变为熟地,达到三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的交付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才是134号文件提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实务中根据实施土地开发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二类:政府收储模式和企业实施开发模式,最终是谁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谁来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换句话说,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了收储土地而发生的支出,是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构成重要组成部分。
三、所有的一级土地开发都会有市政建设配套费吗?
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文件内容,只有在土地收储过程中需要发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开发项目才会有市政配套建设费支出。从这个角度来看134号文件的契税计税价格,134号文件用了列举的方法,一句话总结,只要是为了取得土地而发生的成本都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价格,这当然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中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结论
在了解市政建设配套与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后再来看134号文件,原来134号文件说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而不是我们经常谈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取得土地成本的一部分,需要计征契税,而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取得土地成本后二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不需要计征契税。
文章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