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鲁国税发[2010]66号文: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要点

2016-04-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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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国家财政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超过50%,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即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该种票据管理不到位,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逝或是企业多交税款。因此对于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重点。为了规范增值税可抵扣发票的管理,山东省国税局下发鲁国税发[2010]66号文对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审核要点进行说明。
    一、货物运输发票
    审核要点:
    1、审核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2、审核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是否通过认证;
 3、审核货物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相关性。
    解析:
    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7]101号文规定,货运发票项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得抵扣。
    另外,当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税法一直都规定运输发票项目填写齐全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是实际执行中很多企业忽略了起运地和到达地的填写,这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个隐形炸弹,使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的风险。在此,再次提醒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时一定要注意检查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尤其是起运地和到达地,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有些企业反映说运输发票为汇总开具,起运地和到达地无法一一明确,若存在汇总开具的情况,纳税人应在发票后面附明细清单,详细注明起运地和到达地,以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
    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按照规定认证,是很多企业都知道的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事项是运输发票所运货物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比如纳税人运输福利用品、运输免增值税物品、运输不动产所用建筑材料取得的运费发票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在取得运输发票时应注意进行审核。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审核要点:
    1、审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以及相关单证(如银行对账单);审核时,要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开具、抵扣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能否提供相关单证。
    2、核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纸制抵扣清单及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一致性,保证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等项目一致,采集抵扣凭证份数与清单采集信息记录数目相符,纸质清单数据和清单电子信息一致。
    解析:
    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会用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审核要点和一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所区别,除了审核票面信息和业务真实性外,还应该注意与海关相关单据相一致,纳税人在审核时需要对此进行关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审核要点:
 1、审核收购发票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2、审核其经营范围与其收购发票填写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收购数量与其经营能力是否配比等;
 3、要求纳税人提供及运费结算单据、入库单等相关单证。
    解析:
    1、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农产品收购发票采取企业自行开具抵扣进项税的方法,那么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对方是否属于农民,按照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若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不能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同时为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需要有相关的运费结算单据、产品入库单等材料证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要注明出售人详细的家庭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2、注意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3、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勿跨区使用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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