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 医药公司老总被判无期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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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一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红奇等10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经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新一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张红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蓉等9名被告人以相同罪名,被分别判处13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刑期。

    昨日下午,成都市检察院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医药公司玩起“开票生意”

    从2005年至2006年,总经理张红奇利用公司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先后为9家单位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虚开税款556万余元。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在这一过程中,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公司会计、出纳、购销部经理、开票员等纷纷参与其中,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将账做平。

    为他人虚开高额的增值税发票,不管买卖是否虚构,开出的票却是真实的。据此,新一康公司就应按开票额的17.5%缴纳税金,这样一来,不就是一笔亏本的买卖了吗?对此“新一康”公司早有妙计,为了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他们找到了“乐于助人”的人,即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张红奇安排,通过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联系,以支付面额4%开票费为条件,从广东人詹锦伟等人处为“新一康”公司虚开到了上海、深圳、天津海关的海关票共计88份,金额高达1.8亿余元。新一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将上述取得的海关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海关票的进项税款3187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海关票以抵扣税款,都是虚的,并无实际交易,然而就在这以虚对虚的一进一出中,“新一康”的“商机”就出现了。公司收开票费约6%,支付进项票4%,中间的差额就成为公司的利润来源。

    “业务”遍及全国 10人领刑

    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红奇、赵蓉一案后,由于涉案金额特大,成立了“‘新一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专案组。承办检察官发现相关涉案人员出纳、购销部经理等人并未被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2007年初,检察院又先后受理了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袁明向、付忠良等8名嫌疑人。

    同时,办案检察官发现用于记录“交易”的电脑“客户”名单不只四川“新一康”公司一家。涉案客户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多家公司,随后相关案情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处理。

    开庭审理时,承办检察官面对10名被告人及20多名辩护人,经过三天舌战。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意见,对“新一康”公司和张红奇等10人依法作出法律制裁,历经近两年时间的“新一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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