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发票不缴销 非法使用受处罚
湖南省双牌县个体户王某开了一个商店,主要从事机电类产品的销售。2007年1月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系定期定额管理户,增值税月定税额为400元。 2007年11月中旬,双牌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实业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发现某实业公司自2007年10月初以来先后从县物资金属公司购买了10多万元的机电产品,并取得了几张万元版的县物资金属公司行业货物销售发票。 县物资金属公司不是2006年底就已经注销了吗?稽查人员当即询问了某实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说这批机电产品的真实销货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体户王某。 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找到了个体户王某。王某承认他利用未缴销的行业货物销售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交出了私藏的数十张空白的县物资金属公司行业货物销售发票。原来,个体户王某于2006年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县物资金属公司,主要经营机电类产品,经国税部门许可批量印制了县物资金属公司行业货物销售发票。 2006年底,因经营不善、合伙人抽资,公司被迫解散。虽然公司当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但并未向税务机关缴清领购的行业货物销售发票,这并未引起国税机关的注意。2007年元月,王某以个体户的身份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继续经营机电产品。10个月来,王某见税务机关一直未追缴行业货物销售发票的事情,觉得有机可乘,便从2007年10月起,在经营活动中向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客户开具暗藏的县物资金属公司行业货物销售发票,从而达到可随意填开发票而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后经查实,个体户王某从2007年10月起共开具了未缴销的行业货物销售发票12份,销售机电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1.85万元,实际偷逃增值税1.27万元。双牌县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户王某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王某所偷增值税1.27万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对王某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