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016-07-0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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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公司是房产企业,原来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征。如果有老项目的费用,是开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如果是老项目我们收了专票,认证后做进项税转出可以吗?现在要开发新项目,是一般计税方法,在建设初期预售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挂在待抵扣进项税里吗?等新项目预售的时候,开始按3%预交增值税的时候能抵扣吗?还是要等结转收入的时候才能将待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专家回复:

  1、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发生的费用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理由是:虽然此种情形不属于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形,但取得专票后如果不认证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问题曾一度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

  2、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可以的。

  3、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建设初期取得专票认证后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4、新项目预售时,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收入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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