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分公司开票的问题

2016-06-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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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A公司委托B证券公司总公司承销A公司的债券,但B证券公司总公司要求将承销费付给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并由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承销费票据,在委托承销协议中也如此约定,请问A公司按协议约定取得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承销费票据并支出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A公司与B证券公司总公司签订承销A公司债券的协议,委托承销协议约定承销事宜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履行,B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承销费并出具承销费发票的,A公司所取得的承销费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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