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

2016-06-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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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5、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国税函【2009】第090号)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销售旧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三、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四、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征收率3%)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六、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征收率: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3%)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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