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定额发票存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
1.类似“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以前缴纳营业税也有,主要的区别是,发票监制章中原“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2.类似“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的营业税发票,开票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如当地无特殊规定,属于不合规发票。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