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必知的9种处理方式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那么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又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1、开具发票次月仍无法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无法继续开具发票应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2、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全国推广——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发[201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
相关操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4、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一、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五、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5、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7、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是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收入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免征增值税的保险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9、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纳税人资料齐全,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二、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纳税人资料齐全,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计算填写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