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2016-07-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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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30日账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43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因城市建设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7月5日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回收该块土地,并给予公司土地及建筑物补偿800万元,请问该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其实,对《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无形资产税目注释的调整。为了更好理解前款规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营改增前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设计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满足征收增值税的各个征税要素,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同时考虑到上述土地转让行为的特殊性,给予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就本案来说,贵州如意有限公司营改增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来源:每日一税  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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