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16-06-2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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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并提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四川: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然而最近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我们来看看36号文:

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没有?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

因此,北京国税的答复是符合36号文表述意思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确实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哪怕在目前贷款利息不能抵扣的状态下,36号文给自然人无偿借款打开的一个“缺口”可能会给不少人留下“筹划”的想象空间。但我们必须说,政策确实就是这样规定,我们应该尊重它,至少在它有效的时间里。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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