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作假 物流企业税负呈现异常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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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京山县某物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400万元,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煤炭、重油、沥青等。经营方式:以直销为主(直销收入约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95%),煤炭从陕西、河南等地购进,直销公司所在地;重油从陕北购进,销往沿海地区的炼油厂。

  评估对象确定

  2008年4月,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某物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同时,还发现2006年~2008年3月,该公司年均销售收入均在6000万元以上,且逐年递增,但企业损益表却反映连续2年亏损。于是,京山县国税局决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申报纳税情况开展纳税评估。

  评估指标分析

  评估人员对采集的2006年、2007年相关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初步判断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疑点:

  1.该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45%,2007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28%.2007年度增值税税负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大幅下降,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2.销售利润率异常。该企业2006年、2007年利润率分别为4.29%和3%,均未实现所得税。销售额稳步增长,利润却越来越薄,评估人员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费用问题。

  3.增值税税负率异常。该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28%,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可能存在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4.销售发票开具价格偏低。经与进货发票对比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开具的部分销售发票低于进货价格,开票价格明显偏低,企业可能存在收取价外费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5.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进行配比分析表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变动率为-25%,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税金的情况。

  紧扣疑点展开约谈

  针对疑点问题,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解释如下:1.销售毛利率异常,是由于煤炭进货价在不断上涨造成的。因为企业与用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只得执行合同价,导致企业亏损,且未能实现所得税。

  2.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进货价,是因为与购货单位签有购货合同,执行合同时,有些进货价就会高于销售价。

  3.增值税税负低,是因为要执行合同,形成进销价倒挂,导致税负低。同时,企业拒不承认收取价外费用。

  对于以上解释,评估人员认为不能完全排除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于是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

  经过实地核查账务发现,该企业账面长期亏损、增值税税负低等主要是由于企业收取价外费用,并以假代垫运费挂账不计收入账户,多开运费抵扣进项税等原因所致。

  (一)价外费用(假代垫运费)未计销售收入。实地审核纳税人“其他应收款——垫支运费——某单位”科目发现,该科目贷方有余额,正常情况下,该科目先垫支运费有借方余额,收回垫支后结平,无贷方余额。通过审核煤炭购销价格,发现煤炭进价高于销价,而在能源比较紧张时,进价高于销价是不合情理。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为了偷税,他们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企业协商,将煤炭销售价格一分为二,一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以虚开运费发票代替,作为代垫运费处理,肢解部分销售收入。虚开的运费发票由有业务关系的个体运输户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税金由公司承担。这样一来,假代垫运费肢解了销售收入,水泥企业运费进项税少于增值税进项税,退税时还可多退税。

  (二)一笔运费购销双方两头抵扣。

  审核一批煤炭购销情况时发现,企业代垫过火车运费,有付款往来,对比审核营业费用——运费,发现该批煤炭有汽车运费支出,说明一次运输费用,购销双方两次抵扣。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利用代垫运费,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易控管代垫运费的条件,浑水摸鱼指使个体运输户到地税部门代开了一部分运费发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造成一笔运费两次抵扣。

  (三)提高运价多抵扣。

  审核一笔重油经营情况时发现,该笔重油从炼油厂转运到火车站的转运费高得离谱,比按照正常价格计算高了许多。经过一对比,企业承认虚开了一部分运费发票纳入了营业费用。

  评估处理

  (一)价外费用未计收入。2007年采用假代垫运费方式肢解隐瞒销售收入10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7万元、所得税33万元。

  (二)虚开运费抵扣。

  2007年虚开运费金额50万元,应冲减进项税3.5万元、所得税15.35万元。

  (三)多开运费抵扣。

  2007年重油运费实际为10万元,企业另外多开了运费金额30万元,应冲减进项税2.1万元、所得税4.09万元(扣除亏损15.5万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2.6万元,所得税52.44万元。同时,国税部门按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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