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营业税的分包款可这样差额扣除

2016-06-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037 点击收藏
关键词:

政策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实务问题

1.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所以在实务中,很多地区执行口径是: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2.实务中办理成功的案例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差额的有效扣除凭证

(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中的分包款没有说一定是缴纳增值税的"分包款".

结论:支付的分包款如是营改增前开具了营业税发票或已缴纳营业税,在预缴税款时和申报缴税时,可以用"分包的营业税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还有一条重要的实务,就是以"分包的营业税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没有扣减的时间限制.

提醒

最后建议:由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尽快按照上述思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落实,不能保证各地都能"通行".

来源:小陈税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