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

2016-06-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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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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