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概念少缴税款 追本溯源水落石出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向南通某有限公司下达了《税收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19.62万元,加收滞纳金4.65万元。
南通某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9月,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减持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解禁的限售股取得收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南通某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度很高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规模较大,内控机制健全,财务核算水平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核算、处置及投资收益应该会在企业账册和凭证中全面反映,账外隐匿股票投资所得的情况可能性很小。
于是,检查人员依法查阅了该公司近几年来的财务资料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反映,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对象有5个明细单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其中一户为股票投资人民币43万元。检查人员进一步审核该会计科目历史资料得知,该公司于1993年9月11日认购了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万股,每股发行价4元,合计40万元。1994年,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对价”分红送3万股,长期股权投资———股票———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面反映投资成本43万元。2007年12月11日,南通某有限公司将账户中持有的此种股票171600股抛出,扣除股票交易印花税、手续费7307.49元后,取得收入1289289.39元。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289289.39元,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万元、投资收益859289.39元。
检查人员在了解了南通某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后,着手对该业务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审查。对此,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自信地说:“我公司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项。”他还出示了公司2007年的会计报表及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资料,以此佐证企业按章守法纳税。然而,细心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忽视对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严格审核。检查人员在审查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发现,表中第10行“其他损益净额”账载金额为2107243.94元,而申报金额却为39000元,相差2068243.94元。这是财务人员的粗心所致,还是另有隐情?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了申报表附表资料,又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发现,公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7243.94元,调整项目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其中包括股票转让净收益859289.39元。检查人员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股票转让净收益859289.39元为什么要作纳税调减?财务人员解释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作了纳税调减处理。至此,真相大白,原来是该公司财务人员误解了税收政策,混淆了“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的概念,把“股票转让收益”当成了“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没有就该笔收益纳税。
经过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深入解释辅导税收政策,公司同意按规定补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案件到此已近完结。然而,新的问题又让检查人员犯了难,对如何确定股票的投资成本,没有案例可以借鉴。就此,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向上级局进行了请示。上级局的答复是股票投资成本由当时的购入价及该限售股发行者禁止流通期内“股改对价”分红送股原始票面成本组成,分红送股数额可由企业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公司网站查询。而该公司账面只反映了1994年对方“股改对价”分红送股3万股,其他情况不清。检查人员又通过证券交易公司网站进行了查询,网站显示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发售限售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4元,分别于1994年、1996年、1997年“股改对价”分红每10股送3股、每10股送1股、每10股送2股。根据这一情况推算,南通某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数量为171600股,与江苏省国税局提供的信息数据一致。据此,检查人员确定南通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成本为471600元。据此,检查人员确定该公司2007年12月减持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禁限售股的净收益为817689.39元,而非企业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07年)》中记载的859289.39万元。
最终,如东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817689.3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96245.45元,加收滞纳金46510.17万元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