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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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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