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申报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2019-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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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网友询问,在申报2019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实现弥补上年亏损,即,不能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润弥补2018年度亏损。

这个问题,可能与纳税人是否已经进行了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其实,这种情况并不是今年才出现的,早在去年乃至以前年度就都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可见,“亏损金额”是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一项重要数据。相应的来讲,本年想要弥补上年度的亏损,首先就是上年度的亏损金额要是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尚未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也就意味着2018年的亏损额尚无法确定,系统中也就没有2018年度的具体亏损金额,而由于缺乏上年申报表数据,2019年一季度申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将默认为零,这样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弥补上年亏损了。

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实现以该季度利润弥补2018年度亏损,只能先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再进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这样才能带出上年的申报亏损额,从而实现弥补上年亏损。

看起来,此种情况好似是系统参数设置的原因造成的,而实际并非如此!因为,我们所说的弥补亏损,不是弥补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而是弥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即亏损(允许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纳税人还没有对其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2018年亏损额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又何谈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润去弥补2018年的亏损呢,允许弥补的亏损金额是多少呢?肯定无法实现准确弥补啊。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润去弥补2018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呢,如已经进行了汇算清缴的2017年度的亏损,也不行的。因为,虽然2017年度亏损金额是确定的,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是递次弥补亏损,即要先用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亏损,仍有亏损的,再用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

而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由于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尚未确定,存在2018年虽会计利润亏损但按税法计算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那就需要先要用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亏损,其结果可能是仍有亏损、也可能是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完全弥补了以前年度所有的亏损后还有余额,这样就不存在要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润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了。因此,纳税人在尚未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下,也无法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润跨越2018年度去弥补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亏损。

至于在2019年一季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也许只能采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润计缴当季企业所得税,暂不弥补上年亏损,等到7月份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再根据两个季度的利润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二季度累计仍有利润的,则可以对已经汇算清缴确认的2018年度的亏损予以弥补。

当然,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19年一季度利润弥补2018年度亏损这一情形的,即使尚未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也不影响该纳税人先正常进行2019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然后在5月31日之前完成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即汇算清缴。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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