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开发的商业地产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9-06-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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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总有部分房产会转成企业的自持物业,那么,企业将开发的商业地产转换成自持物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

企业将商业地产转成自持物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楼盘,既有住宅、临街门面也有写字楼,公司将95%的商业地产都已经地外销售,只有少量位置欠佳的房产无人问津,于是公司决定自持,将来用于自用或出租。

那么,企业将开发的商业地产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产品主要是对外销售的,销售给客户属于销售,销售给自己也属于销售。

也就是说,在销售给客户时办理了产权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开发的商业地产用于自持,将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则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转移,还停留在“产品”的阶段,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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