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赠送客户的小礼品如何财税处理
问:房地产企业为了留住意向客户,提升客户体验与服务满意度,在客户看房时会有一些小礼品的赠送,如:“五谷杂粮”“餐具”等。请问,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见,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应当视同销售,相应购进礼品的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视同销售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礼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与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在不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其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不视同销售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礼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进项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此可见,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是不视同销售,相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纳税人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视同销售。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