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0-03-0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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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地下停车场所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的,应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2)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采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收取款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有网友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文章来源: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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