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20-03-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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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了捐赠。如果当年亏损的情况下,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扣除标准限制,即使当年会计利润亏损,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以扣除捐赠支出后的亏损额作为后续亏损弥补的基数,按照亏损弥补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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