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的增值税问题

2017-09-1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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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建筑业一般计税法下业主给预收账款,业主要求当时开票,是否有税务政策支撑或如何沟通,以后开票,保证施工单位的进项应抵尽抵?


专家回复: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贵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政策文件与业主沟通,取得预收款时暂不开具发票,而开具收据,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开具发票。但如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该项删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文章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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