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协议能否作为坏账损失扣除依据

2018-10-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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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的企业在实务中利用坏账损失开展不合理避税,甚至出现偷逃税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持极其谨慎的态度。在企业诉讼案件中,法院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企业坏账损失扣除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要求,属于诉讼案件的,企业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支持其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书不包括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调解作出的调解协议和债权人、债务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这种协议中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属于债权人自愿作出的让步,其性质类似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捐赠,因此债权人不能对被豁免的债务进行税前扣除。参考案例如下:
  R公司对F公司有一项价值6000万元的应收到期债权,该项债权系R公司向F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产生的。R公司多次催要,但F公司称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没有履行。R公司遂将F公司诉至法院,请求F公司付款。F公司承认所欠债务,但因确实存在困难,请求法院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R公司豁免F公司1500万元债务,其余4500万元债务,F公司应在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清偿完毕。
  但F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清偿债务,R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发现F公司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4500万元债务,在强制执行900万元后,F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裁定中止执行。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建议下,R公司申请F公司破产。至次年R公司办理汇算清缴时,破产清算程序尚未完成。
  R公司在汇算清缴中将除900万元已执行款项外,将其余全部应收账款5100万元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但税务机关认为,5100万元应收账款确认的坏账损失不能全部在税前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向R公司作出如下解释:该公司和F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中豁免的1500万元属于R公司自愿放弃债权,且《民事调解协议》不是25号公告规定的支持在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证明材料,因此不能作为坏账损失的扣除依据;只有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裁定书》才能作为扣除坏账损失的证据,因此可扣除金额为3600万元(4500-900)。R公司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如果未来经过破产清算程序,F公司确实无法清偿破产债权,则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R公司才可以凭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将1500万元中扣除破产受偿的其余部分确认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史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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